张某(夫)和刘某(妻)于2004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,双方刚满10岁的婚生女儿张玲随刘某共同生活。今年9月,刘某独自将女儿的名字更改为“刘玲”。陈某得知后,要求刘某恢复孩子的原姓名,否则将诉讼至法院。刘某则以女儿同意更改名字为由予以拒绝。 法官提醒:刘某独自更改其女儿姓氏不合法。我国婚姻法规定: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。一般而言,子女出生后,其姓名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,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,同样孩子姓名的变更,也应由双方协商一致。特别是父母离异后,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成长,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。当然,作为子女,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,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,应当在成年以后。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对其姓名的命名,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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